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业经省药监局第9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918博天堂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避免不规范执法、机械执法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领域依法行政,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1.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独立实施现场检查。
2.严禁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3.严禁未经批准实施检查、无正当理由重复检查。
4.严禁以观摩、督导、调研、考察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5.严禁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及权利即实施检查。
6.严禁在检查过程中使用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语言,或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
7. 严禁无正当理由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全程陪同,或要求企业提供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数据,干扰正常生产经营。
8.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或无法定理由责令停产停业。
9.严禁刻意差别对待当事人,或实行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
10.严禁利用检查职权吃、拿、卡、要,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接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中介机构出资组织的宴请、休闲娱乐、健身、洗浴、旅游等活动。
11.严禁利用检查职权向企业暗示或指定合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谋取不当利益。
12.严禁利用检查职权向企业摊派费用、报销票据,或借用、占用企业车辆、设备等财物。
13.严禁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检查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违反上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500号
